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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投诉查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04 12:22:48 浏览次数:4403次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

投诉查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会员合法权利,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活动,规范会员单位投诉查处工作,保障专委会会员长期健康发展,根据专委会《基本规则》及自律互信机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会员仅指依法在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登记的、享有会员权益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下称专委会)产业立法与自律维权部是负责专委会投诉查处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为受理投诉人对会员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参与事实核查,调解投诉案件,提出处分建议等。

第四条:投诉查处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与投诉

第五条:受理投诉案件的时效为一年,自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虽已超过投诉时效,但情节严重的,由本协会区块链专委会秘书处过半数表决通过,可以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的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有明确的被投诉会员;
  •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 投诉内容属于专委会受理范围;
  • 实名投诉,并有联系方式;
  • 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而再次进行投诉的案件,应当同时提供公安机关立案登记信息。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 不属于专委会受理范围的;
  • 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不足、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 匿名投诉的;
  • 超过投诉查处时效的;

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正在就会员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暂不受理。

第八条  专委会产业立法与自律维权部接待投诉应当对投诉案件进行登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由三名以上秘书长团队成员联名提议,并经本专委会秘书长批准,产业立法与自律维权部可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十条  专委会产业立法与自律维权部评审案件或依职权调查的案件,应当向被投诉或被调查会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到专委会产业立法与自律维权部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被投诉会员在指定时间内无故不答辩,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不得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会员私下交往、接触,不得接受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宴请、财物等。

第十三条  被投诉会员如拒绝向调查人员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视为逃避、抵制或者阻扰调查,产业立法与自律维权部提请秘书处批准后,可针对该情节单独作出警告、限期提供说明材料、开除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四条  承办投诉查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会员有权申请其回避:

  • 本人与本案投诉人或被投诉会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 本人或近亲属与投诉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证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委会产业立法与自律维权部部长负责审批本专委会工作人员的回避申请,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本专委会产业立法与自律维权部部长的回避由秘书长决定。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 初次违法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 承认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 自觉改正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逃避、地址或者阻扰调查的;
  • 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 因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产业立法与自律维权部认为应当对被投诉会员作出开除会员资格的,应当制作处罚建议书提请秘书处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秘书长办公会对产业立法与自律维权部提出的处罚建议进行表决,通过后由专委会会长签发处罚决定书,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罚会员。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经本专委会秘书长团队办公会决定,可以在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二十一条  投诉查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处分评议情况保密。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审议过程中经过调解,被投诉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可以视情况作出较轻的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投诉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可以视情况对该会员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罚情况应记入专委会的会员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专委会秘书长团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秘书长团队产业立法与自律维权部  樊律师 1886843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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